2022-03-30 16:47:12
第一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辦要求:
1、申辦對象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申辦按屬地管理原則,在哪個行政區劃的企業發生事故,就到哪個縣市區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
單位為職工投保了工作保險的,由單位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單位沒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的,由受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2、申辦條件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轄范圍。
辦理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書和單位事故報告(個人基本情況、事故詳細經過);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醫療診斷證明書及出院小結;勞動合同書復印件或工資單復印件;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人以上事故證明材料及證明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材料應當完整詳實,證人應說明與當事人的關系,事故詳細經過等);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時效要求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友情提示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表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職工的角度看,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為,發生以上幾種情況可以申報工傷。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二步: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
1、辦理時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申報認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并在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屬親屬)和用人單位。
第三步:勞動能力鑒定
1、申辦條件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
2、申辦對象
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或復印件;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醫療診斷證明書;住院的病歷;出院小結及工傷治療其他相關材料。
3、辦理程序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四步:享受工傷待遇
如果單位認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
1.治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規定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輔助器具安裝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工資福利:工傷醫療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鑒定為傷殘的,才能享受以下傷殘待遇:
6.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的50%、40%或者30%。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等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傷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90%-75%。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
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6個月-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傷。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60%,并由用人單位繳納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決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2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8.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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